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283494号“卡券盒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5号
申请人:徐州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3494号“卡券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卡券盒子”构成,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具有描述性,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