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46103号“茶人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96号
申请人:安徽茶人唐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陈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6103号“茶人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8861号“茶人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