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67051号“红旗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67号
申请人:北京伯仲广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7051号“红旗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5289号“红旗办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62139号“红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0591号“红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0070921号“红旗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红旗”;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