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15557号“矿世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15557号“矿世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57号

       

      申请人:贵州千绿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5557号“矿世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9134号“矿世奇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仓库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矿世”,两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柠檬水、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