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70501号“商鼎青年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70501号“商鼎青年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70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0501号“商鼎青年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034号“商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编码磁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程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