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12129号“INTIME 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12129号“INTIME 36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57号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2129号“INTIME 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0907号“IN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36391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42564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含有文字“INTIME”、“365”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宠物用砂纸(垫窝用)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活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