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948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948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40号

       

      申请人:西安航天信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4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8515号“浩和建筑HAO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09071号“闰海巨力RUNHAIJ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3803840号“阿德耐特ADY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申请人企业手册;3、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6、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燃料泵、发动机燃油喷射系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活塞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