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74804号“会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36号
申请人:俊才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4804号“会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8354号“会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了其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6490号“荟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亦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该项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申请人放弃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