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46497号“林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33号
申请人:郑州市林慕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6497号“林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1816号“慕林MU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上述两项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仅排列顺序相反,因汉字同时有从右向左被认读的传统,申请商标亦可能被认读为“慕林”,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点烟器、运载工具轮胎用防滑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传动轴、运载工具用座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