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6342号“炁道文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86342号“炁道文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29号

       

      申请人:深圳市上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6342号“炁道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91720号“炁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9197954号“炁道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炁道”,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