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287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2287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20号

       

      申请人:吴奕雄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28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0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钱包(钱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