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85395号“SCOTCH MAI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85395号“SCOTCH MA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79号

       

      申请人:卡文迪什农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5395号“SCOTCH M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SCOTCH”包含多种含义,与“苏格兰”或“苏格兰人”并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而且申请商标中“MAID”有“女仆;侍女;少女”等含义,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苏格兰”或“苏格兰人”。申请商标不会被相关公众当然理解为与“苏格兰”存在关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SCOTCH MAID”商标已在加拿大、美国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COTCH MAID”商标在加拿大和美国注册情况、有关“SCOTCH”和“MAID”翻译截图、行政判决书、商标档案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外文组合“SCOTCH MAID”,其中“SCOTCH”可译为“苏格兰的”。苏格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未改变其地名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SCOTCH MAID”商标在加拿大和美国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