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262289 -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64号 -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7262289号“铺架王牌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64号

       

      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62289号“铺架王牌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前身由二野和四野战士组成,组建于1953年,主要从事铁路铺轨架桥等工程施工,60多年来参与的100多条干线铁路工程,创造20多次全国铺架记录、各方面荣誉等。“铺架王牌军”来自于1995年京九铁路大会战中申请人创造了多项铺架施工记录并提前38天铺通阜九段,原铁道部、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发来的祝贺致电授予“铺架王牌军”荣誉称号。“铺架王牌军文化”为申请人着力建设的企业文化,体现了其多年来努力拼搏、艰苦奋斗的精神。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和创造的品牌,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时代特征,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曾获荣誉,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业标识识别,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和创造的品牌,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时代特征。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指向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又提交了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曾获荣誉,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业标识识别。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