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56506号“丛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11号
申请人:河北邯郸丛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6506号“丛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字号以及所在地域的历史古迹所独创,并非只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是具有其他含义。申请人位于河北邯郸,是战国时代赵国的国都,丛台是古城邯郸的象征,中国百家名园之一。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地理标志证书、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丛台”文字,但申请商标“丛台及图”在酒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整体已形成了强于地名“丛台”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