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73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80号
申请人:杭州章鱼算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7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843502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804577号“序多多及图”商标、第35448345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