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06538号“日本電產Nid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18号
申请人:日本电产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6538号“日本電產Nid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日本電產”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证明,可视为申请商标的注册已经获得日本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