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03142号“微风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72号
申请人: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3142号“微风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074号“微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幼稚园”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电影院;舞厅;迪斯可;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俱乐部;儿童游乐场;保龄球馆;夜总会;由观光农场提供的娱乐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学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