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1号
申请人: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4302号“兔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源于申请人自身参与经济活动的需要,与申请人有着紧密联系。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9045号“兔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正在进行商标转让提交流程。同时,申请人名称已由“西安小白兔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截图、商标转让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的商标转让申请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牙齿正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医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