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39506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6739506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8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里兄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对第16739506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阿里巴巴”作为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品牌,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极强的社会影响力,为相关公众熟知。在市场实际中,公众习惯将申请人简称为“阿里”(ALI),且申请人围绕“阿里”(ALI)申请注册了大量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阿里妈妈”是国内领先大数据销售平台,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第6684945号“阿里妈妈alimam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77704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第2018808号“Aliba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作为“阿里巴巴”的英文形式,与“阿里巴巴”具有同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阿里巴巴”驰名商标的复制,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集团概况;
      2、媒体报道、企业宣传资料、广告投放、收入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会员与用户统计、经济数据财务报告、荣誉证明材料、受保护材料、调研报告等;
      4、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5、行政裁定、法院判决等;
      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档案、被申请人公司介绍等宣传资料、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股东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阿里兄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汽酒、黄酒、烧酒商品上。2017年9月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于2008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07年9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均于1999年1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均至2027年5月6日,商标权利人均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3、申请人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商标三、四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阿里兄弟Alibrother”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阿里妈妈”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在前述焦点问题中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审理。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另,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