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4832756号“關老爺 GUANLAOY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29号
申请人:稻花香集团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关老爷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对第14832756号“關老爺 GUANLAOY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關老爺 GUANLAOYE及图”与申请人的“关公”系列引证商标指向同一历史人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7289号“関公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58027号“関公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2877号“関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71042号“关公故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31222号“关公家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041598号“關公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39872号“關公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293055号“关公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45606号“關公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358026号“関公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37389号“关公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137390号“关公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306744号“关公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620632号“關公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公”、“关公坊”商标系驰名商标,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多次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核心企业的在先商号权。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其他案件行政裁定书、法院判决书;
2、申请人背景材料证明;
3、引证商标由来、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
4、广告实物照片、发票、合同;
5、销售合同、发票;
6、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荣誉证书;
7、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引证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误认误购,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老爷”商标知名度证据、广告合同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申请理由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类似案件行政裁定书、百度搜索截图及宣传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企业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威士忌、米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白兰地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四分别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由湖北当阳关公酒厂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经核准,转让至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稻花香集团的集团成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宜昌三峡稻花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稻花香集团具有关联关系,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商标五主张在先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规定,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關老爺”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所指向同一历史人物,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且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关联企业商号“关公坊”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