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184号“GODOLPHIN SCH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15号
申请人:THE GODOLPHIN SCHOO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184号“GODOLPHIN 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595号“GODOLPHIN”商标、第13016541号“GODOLPHIN及图”商标、第32232266号“哥德芬 Godolph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行业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4、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并出具了共存同意书。现该共存同意书已完成公证、认证等相关程序。5、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协议被予以认可。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档案信息、“GODOLPHIN SCHOOL”网络搜索页、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权利人“高岛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同意书》(经公证认证),载明其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第41类不包括与马匹、赛马和马匹训练相关的服务上共存。
2、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增加限定“不包括与马匹,赛马和马匹训练有关的服务”。
3、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共存协议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增加限定“不包括与马匹,赛马和马匹训练有关的服务”。考虑到两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服务领域存在一定差距,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共存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教育机构安排培训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举办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举办专家讨论会;提供娱乐设施;组织体育比赛;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读文字均为“GODOLPHI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在教育机构安排培训课程;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举办现场教育论坛;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举办专家讨论会;提供娱乐设施;组织体育比赛;提供体育设施;体育野营服务;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