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655号“PU 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11号
申请人:GODIVA BELGIUM B.V.B.A./S.P.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655号“PU 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9861号“pure t及图”商标、第9247853号“PURE Tha及图”商标、第9438074号“品之易 pure t及图”商标、第9440078号“品之意 pure t及图”商标、第12750461号“pure encapsulations”商标、第12930526号“倍宜 pure encapsulations”商标、第14487984号“大地物源 PURE FIELDS及图”商标、第15341862号“淳粹 PURE”商标、第18228440号“淳飨 Pure及图”商标、第22336801号“Pure及图”商标、第31129043号“PURE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中关于“PU”、“RE”、“PR”、“UE”、“pure”等释义的信息打印页、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茶、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四个字母为正方形排列,可认读为“PU RE”,也可认读为“PR UE”。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读习惯极易认读固有词汇“PUR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认读字母“pure”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