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81421号“金世盾JINSHID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31号
申请人:金世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信合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1421号“金世盾JINSHID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5413号“金世盾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在扬声器音箱、电声组合件、振动膜(音响)、扩音器、报警器、声音传送装置、蜂鸣器、扬声器喇叭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安全监控机器人、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