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36210号“金梅春 JIN MEI CH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6210号“金梅春 JIN MEI CH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89号

       

      申请人:梅州市云岐圣峰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210号“金梅春 JIN MEI 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第25347177号商标的自然延伸。申请人申请“金梅春 JIN MEI CHUN及图”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金梅春”为中华英烈网中载录的烈士,使用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