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93344号“道生天合 TECHSTORM
Reliable Sol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87号
申请人: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3344号“道生天合 TECHSTORM Reliable S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19337号“道生和合 DAO SHENG HE HE”商标、第15327612号“风暴电音节 STORM及图”商标、第15327562号“ST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信息及新闻报道、各引证商标品牌信息及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部分为“道生天合”和“TECHSTORM”。其中,“道生天合”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道生和合”文字构成相近;“TECHSTORM”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文字“STOR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