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913017号“海清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913017号“海清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66号

       

      申请人:上海清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金帆船纸塑食品包装厂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21913017号“海清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宣传手册及包装图片;
      2、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变更证明;
      3、产品仓库实景图片;
      4、送货单、客户证明;
      5、刑事判决书;
      6、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百度搜索“雷诺兹”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5日在第16类纸、保鲜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2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共计百余件商标,在第16类上注册了多件“雷诺兹”、“美园雷诺兹”、“美雷诺兹国”、“㠪海雷洛兹”、“㠪海清力”等商标,并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地域及商号组合完全相同的“上海清力”商标,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独创性的“家乐”“CAMAY”等标识将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尚有区别,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第16类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雷诺兹”、“清力” 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雷诺兹”、“美雷诺兹国”、“美园雷诺兹”、“㠪海雷洛兹”、“海清力”等商标,并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地域及商号组合完全相同的“上海清力”商标,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独创性的“家乐”“CAMAY”等标识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纸塑用品行业生产者,对同行业知名商标应有所知晓并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在其经营范围及其他行业领域申请注册多件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