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89443号“巨人孵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89443号“巨人孵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34号

       

      申请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89443号“巨人孵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性注册,其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06858号“小巨人”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06849号“小巨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796900号“小巨人”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743397号“小巨人”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73503号“小巨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0540号“小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料、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尚未依二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六在信托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巨人孵化”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中的汉字“小巨人”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具有可区分性。
      另,引证商标二、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