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99426号“天天优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99426号“天天优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16号

       

      申请人:广州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9426号“天天优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5146号“天美优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79513号“天天优单 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80048号“天天优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450872号“天天优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460676号“天天优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发音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引证商标二、三均已处于无效状态,引证商标四、五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天天优客”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天美优客”仅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云计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