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18832号“友宝在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18832号“友宝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24号

       

      申请人:北京友宝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8832号“友宝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005330号“友宝在线”商标、第36245669号“友宝在线”商标、第11005343号“友宝”商标、第36257880号“友宝”商标、第8475827号“宝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引证商标一、三、五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且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友宝”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友宝科斯工商档案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及友宝品牌的媒体报道、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汉字“友宝在线”,仅字体不同,与引证商标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友宝”,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友宝”与引证商标五汉字“宝友”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二、四、五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三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