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86131号“奉田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59号
申请人:长春创新丰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6131号“奉田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9628号“泰亿达 TAIY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9186号“香草河及图”商标、第14185323号“塆嘎及图”商标、第21043895号“安江农校及图”商标、第20226577A号“山中稻坊 SZD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