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47309号“SKIN MATT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47309号“SKIN MATT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58号

       

      申请人:上海臣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宜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7309号“SKIN MATT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14904号商标、第33642906号商标、第15192244号商标、第5148457号商标、第15054059号商标、第9757053号商标、第10473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及实物图、小红书页面、门户网站、品牌发展历程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复审作出商评字(2019)第258806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识可译为“皮肤问题”,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 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