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8836983号“BAISU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79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志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8836983号“BAIS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百岁山”是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复制和摹仿,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桶装水产品的长期经销商,其对申请人的诸引证商标不可能不知晓,仍注册了与诸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部分仿冒商标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3、被申请人注册了多件仿冒知名饮用水品牌的商标,并且抢注了大量NBA球星姓名,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存续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企业及“百岁山”品牌部分荣誉证书;
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百岁山”部分产品图片;
4、申请人“百岁山”系列商标注册明细表;
5、申请人“百岁山”产品部分广告发票;
6、申请人关于“百岁山”产品2007年-2017年的广告审计报告;
7、申请人部分地区经销合同;
8、申请人2007年-2012年财务审计报告;
9、申请人2005年-2015年出口统计数据;
10、申请人纳税资料文件;
11、申请人“百岁山”产品成为国家机关会议时的指定用水;
12、申请人赞助体育赛事以及综艺活动;
13、申请人积极参加公益救灾活动;
14、领导及知名人士到申请人公司参观;
15、申请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6、申请人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及产品行业排名;
17、相关的决定书、裁定书;
18、申请人维权证据;
19、被申请人商标查询列表及被申请人经营的商标工商信息,经销申请人桶装水的收据、发票、银行进账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1月28日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权专用期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04943号和商评字第0000004948号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第3407468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在第88488471号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0年7月19日、第8097985号商标申请人日前即2010年3月5日之前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
4、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5000302号“百岁山”商标、第20655123号“百岁山”商标、第38099891号“百岁山”商标、第5078054号“百岁村”商标等与“百岁山”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5、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8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福佑鹰之龙”、“特伦酥”、“昆仑山”、“恒大百岁泉”、“百思买”等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5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为由,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已经超过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纳税及审计材料、广告发票、中国饮料协会的推荐函等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上对引证商标一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达到为相关公中所熟知的程度。而且,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本案“BAISUI”商标之外,还申请注册了与“BAISUI”呼叫相近似的“百岁山”、“百岁村”等商标。“百岁山”并非常见的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争议商标“BAISUI”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百岁山”在文字呼叫上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申请人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纯净水(饮料)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上,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产生联想,从而可能对申请人的“百岁山”商标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4、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80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