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42499号“牡丹之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77号
申请人:中科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242499号“牡丹之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8684号“牡丹之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8713号“牡丹之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38698号“牡丹之乡”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38609号“牡丹之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满已满一年未予续展,上述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