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84108号“富昌 临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84108号“富昌 临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85号

       

      申请人:北京昊德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4108号“富昌 临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0174号“富昌FUCHANG”商标、第5438515号“金临门”商标、第11262526号“中金堂及图”商标、第1783746号“贵昌GUICHANG及图”商标、第17293205号“贵昌GUI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识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富昌”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富昌”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一拼音“FUCHANG”呼叫相对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