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614号“OBJECT PARTICOLARE MIL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614号“OBJECT

    PARTICOLARE MIL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49号

       

      申请人:JACKI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614号“OBJECT PARTICOLARE MIL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删除第35类指定服务中与“零售和批发”相关的“以化妆和美容产品、服装及配饰为的在线零售店服务;包和小袋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二、申请商标中的地名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申请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准注册。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在意大利注册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以化妆和美容产品、服装及配饰为的在线零售店服务;包和小袋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第18类、第25类全部商品及第35类商业经营等其余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OBJECT PARTICOLARE MILANO”,其中“MILANO”一般指“米兰”,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商标确权奉行地域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域外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事由。
      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