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94644号“美味独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94644号“美味独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039号

       

      申请人:黄敬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4644号“美味独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美味独尊”使用在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