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15782号“永扬口腔牙科YONGYANGKOUQIANGY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415782号“永扬口腔牙科YONGYANGKOUQIAN

    GY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03号

       

      申请人:杭州永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大江东义府大街口腔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5782号“永扬口腔牙科YONGYANGKOUQIANGY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9785号“永扬”商标、第12388155号图形商标、第15349156号“英起源BUYUKYILTI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识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口腔牙科KOUQIANGYAKE”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永扬”与引证商标一“永扬”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