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14918号“A ALVARA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14918号“A ALVARA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35号

       

      申请人:利之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4918号“A ALVARA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972155号图形商标、第20217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