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1480734号“夹沟香稻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83号
申请人:宿州市夹沟香稻米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480734号“夹沟香稻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9161号“夹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若其不予核准注册,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名下的第19484427号“夹沟香稻米”证明商标在米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如下证据:
1、申请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夹沟香稻米”简介;
4、安徽省地方志丛书之宿县志、宿县地区志、可爱的宿州、我的家乡宿州等节选;
5、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6、产品品质特征检验协议及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简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设备人员表等。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宿州市夹沟香稻米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2015年7月10日,业务主管单位为埇桥区农业委员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其于2016年9月12日同意以宿州市夹沟香稻米协会作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5予以佐证。
2、“夹沟香稻米”的品质特性为:壳红、芒长、粒大。“夹沟香稻米”米粒一般呈长椭圆形或细长形,色如汉玉,腹部有一白眼点,无霉变;饭粒柔软、清香浓郁。理化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质含量11.33%,水分13.11%;粗脂肪0.59%;水份含量:14.5-15.5%;碎米含量:小于或等于7.5-30%;不完善粒:小于或等于3.0-6.0%;杂质总限量:小于或等于0.25-0.4%;糠粉限量:小于或等于0.15-0.2%;稻谷粒限量:小于或等于4-8粒/千克;带壳稗粒限量:小于或等于3-7粒/千克;矿物质限量:小于或等于0.02%;黄米粒:小于或等于1.0%;互混:小于或等于5.0%。据《宿县地区志》1995年第一版记载,“夹沟香稻米”产于宿县夹沟镇町寺前可泉下一片肥沃的土地上,“夹沟香稻米”的特点是壳红、芒长、粒大、米色如玉,饭粒柔软清香浓郁,素有“一家煮饭十家香,十家煮饭香满庄”之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3、4予以佐证。
3、使用“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夹沟香稻米”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证明使用“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2′-117°59′,北纬29°59′-30°24′范围内)。“夹沟香稻米”生产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北平原东北部,三面环山,一面平川,半山半湖,海拔在50—300米。属于北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照充足,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14-14.4℃,无霜期209-215天,全年水量适中,平均降水量为774-1000毫米。全年日照时数为2206.9-2471.7小时,光能资源丰富,全年太阳辐射总量在120-129.4千卡/平方厘米之间。土壤为肥沃的山淤黑土,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丰富, 土壤呈弱酸性。生产地域内天然水资源丰富,水质清洁。生产地域内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力促进了“夹沟香稻米”稻谷的生长成熟与“夹沟香稻米”特定品质的形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5予以佐证。
4、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签订的“夹沟香稻米”品质特征检验协议,并提交了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该检测机构获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申请人还提交了该检测机构检验人员信息及仪器设备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6予以佐证。
5、申请人提交了“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中详细说明了使用证明商标的总则、商品的特有品质、使用条件、种植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使用人的权利及义务、 管理及保护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予以佐证。
6、引证商标在米、面粉商品上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注册,我局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米、面粉商品上已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米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商标能否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审理,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其具有相应主体资格、指定商品具有特定的品质或信誉及该特定品质或信誉系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地理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由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申请注册“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体适格。同时,“夹沟香稻米”来源于申请人所在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其特定的品质特点主要由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的地理位置及环境等自然因素所决定。因此,可以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大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