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08472号“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08472号“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15号

       

      申请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472号“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但其与申请人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以及该网站合法登记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既不是对国家名称的滥用,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且形成与国家名称完全不同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公司网站和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公司的介绍、“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网站关于集团和网站的介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及图”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