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13695号“辣菜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71号
申请人:贵州芳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3695号“辣菜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辣菜菜”,使用在指定的“辣椒油;饭团;香蒜酱(调味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其它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易造成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