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565344号“4-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65344号“4-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23号

       

      申请人:托赛思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5344号“4-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胶跑道、球拍用吸汗带、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72212号“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84722号“TEG”商标、第3784619号“T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其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289号“TURBO 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00659号“三丸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胶跑道、球拍用吸汗带、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玩具模型、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无线电控制的模型车辆及其零件商品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其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该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塑胶跑道、球拍用吸汗带、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玩具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数字、字母组合的“4-TEC”构成,与引证商标五“三丸TE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模型、成比例的模型车、比例模型套件(玩具)、无线电控制的模型车辆及其零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