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64918号“礼宴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02号
申请人:宁波鼎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4918号“礼宴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包含了申请人独特的经营理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礼宴通”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