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1787414号“DEUT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7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多特运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金榜
申请人因第11787414号“DEUT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75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关于复审商标品牌历史的简介;2、申请人官网、天猫旗舰店、京东自营店网页打印件;3、申请人微信号关于“DEUTER”双十一战报的文章;4、复审商标商品参加2016至2018年亚洲运动用品与时尚展的材料及相关文章复印件;5、2016至2018年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对复审商标产品的宣传推广;6、赞助协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多特运动两合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手推车;公共马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2015年10月31日,复审商标权利人变更为申请人。
201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第12类“手推车”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商品为deuter背包,并未涉及第12类“手推车”等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