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06987号“UBERFRE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94号
申请人:优步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6987号“UBERFR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87629号“UBER Sco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达成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未向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双方仍为不同的法律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BERFREIGHT”与引证商标“UBER Scoot”中的英文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