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81273号“华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82号
申请人: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吉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681273号“华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9890号“华美hu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7月27日,自期满之日起未予续展未满一年,但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韩蓄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