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47399号“甲荇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47399号“甲荇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31号

       

      申请人:肖勇方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7399号“甲荇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236号“甲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4922号“甲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1381号“甲天下JAN TEN SHAH”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甲荇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汉字“甲天下”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