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02626号“ACT English Proficiency Program(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02626号“ACT English

    Proficiency Program(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95号

       

      申请人:ACT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02626号“ACT English Proficiency Program(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3161号“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50999号“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已和第7975262号“ACT MEDIASERVICES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58979号“A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协商双方商标共存事宜,第31331005号“AC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二、五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英文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王小源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