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85240号“COS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12号
申请人:美商克斯达帝尔玛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5240号“COS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69038号“COSTA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33956号“COSTAR”(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2318号“C罗”(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