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02315号“益肛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18号
申请人:珠海市益百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2315号“益肛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已成功注册,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